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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晚,塘沽貽正嘉和小區的沈先生和幾位朋友一起出去吃飯,但是直到凌晨1點都沒有回家。不久,沈先生的妻子接到醫院打來的電話,得知丈夫飲酒後摔傷正在醫院接受治療。
據沈先生的妻子稱,當天與沈先生一起吃飯的都是他的同事。在明知沈先生已經酒醉的情況下,同事們並沒有把沈先生安全護送回家,致使沈先生因醉酒而摔傷。沈妻認為,當天一起吃飯的同事對沈先生的摔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該承擔沈先生的醫藥費。但同事劉某表示,當時他曾多次對沈先生進行勸阻及照顧,在喝完酒後,還打算送沈先生回家,卻被沈先生拒絕。沈先生受傷完全是由於個人行為造成,同事們不應為此對沈先生進行賠償。
律師說法:沒照顧好就要承擔責任多聞律師事務所婁艷律師表示,在飲酒過程中,由於共同飲酒的人相互之間距離最近,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醉酒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一旦發現『酒友』有不良反應,均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如果『酒友』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造成其他『酒友』人身傷害,『酒友』就要承擔責任,並按過失大小或原因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四種情形『酒友』應擔責婁艷律師還表示,根據民法相關規定,以下四種情形,酒友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一是明知對方喝醉,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二是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三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對方已明確表示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者誘發疾病等;四是酒後駕車未勸阻。(見習記者嚴玉霞實習生張一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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