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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煙臺訊(記者鞠平)萊陽尹先生不幸發生車禍,右下肢骨折。被送到醫院治療,由於手術過程中出現差錯,不得不多次實施手術,更讓尹先生無法接受的是,最終他的右腿比左腿竟然短了3厘米。日前,萊陽法院作出判決,萊陽市某醫院承擔三成責任,賠償尹先生各項損失81778元。
萊陽法院認為:尹先生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送到萊陽某醫院處住院治療,萊陽某醫院作為專門的醫療機構,應當對尹先生實施符合醫療規范的診斷治療。但萊陽某醫院給尹先生做的手術,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分析認為屬於四級醫療事故,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法院酌定萊陽某醫院對尹先生的經濟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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