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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9月27日,武漢市知識產權局、武漢晶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聯合對外公布:歷經8年的艱難訴訟,我國環保領域的重大涉外知識產權案——武漢晶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晶源』)訴日本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日本富士』)和美資華陽電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陽電業』)專利侵權案勝訴已9個月,但判決至今未獲執行。
武漢晶源負責人感慨:『企業堅持自主創新,維權之路為何如此難?』 提供專利支持遭聯合侵權武漢晶源是我國首家二氧化硫減排專業企業,其以天然海水實現硫減排的一項發明專利於1999年獲得專利授權。這項新技術解決了低成本減排二氧化硫的關鍵技術問題,如在我國沿海電廠推廣應用,將比進口的傳統脫硫方法減少成本2/3。
據武漢晶源負責人介紹,1997年,華陽電業發現采用日本富士的鎂法脫硫工藝,成本高且存在環保問題,其獨資32億美金的大型火電廠項目不能開工建設。在獲得武漢晶源的『海水法』脫硫技術後,華陽電業和日本富士順利脫困。
但是,2000年初,華陽電業在項目建成後宣布,其脫硫采用的是日本富士和歐美國家的現有工藝,否認采用中國技術。
由於這是我國首例大型(單機600MW)火電脫硫工程,華陽電業的否認和誤導,在當時國際競爭激烈的我國火電脫硫市場,立刻造成『中國沒有火電脫硫核心技術而必須依賴外國』的社會影響,直接促成了隨後出現的全行業外國技術壟斷局面,形成『脫硫整套工藝技術和關鍵設備應從國外引進』的行業現象。發展到後來,武漢晶源竟被要求必須得到日本富士等外國公司的『授權』,否則不得參與國內工程投標,導致武漢晶源喪失大量國內、國際脫硫市場,經濟損失慘重。
8年艱難訴訟終審獲得勝訴在與對方協商一年多未果後,武漢晶源於2001年9月將日本富士和華陽電業告上法庭。
經過艱難的訴訟,2008年5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日本富士侵權,判決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61.24萬元。
判決書下達後,原被告均提出上訴。
武漢晶源上訴,是因為一審雖然認定被告侵權,但卻沒有落實兩被告的共同侵權責任,而鑒於中、日沒有司法協助約定,僅由日本富士承擔賠償的判決將成為『空判』。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組成大合議庭(5名法官同審)公開審理此案,並有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及專家學者、外國駐華機構代表約200人出席旁聽。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日本富士、華陽電業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責令兩家外企共同賠償武漢晶源經濟損失5061.24萬元人民幣。
今年4月,該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以中、英文發布的2009《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即《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十大知識產權經典案例之中,而且是其中唯一的發明專利案。
呼吁平等保護『中國創造』武漢晶源沒有想到,這起在國內外影響如此之大的知識產權案件,竟然也遭遇了『執行難』。
今年1月,晶源公司向華陽電業發函請其在終審判決要求的15日內履行法定義務,被對方拒收後,依法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書。這份本該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卻被降至福建順昌縣法院執行。
與此同時,華陽電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並申請暫緩執行判決,4月13日、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兩次作出暫緩執行決定,暫緩期限均為3個月。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鄭友德說:『此案一審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在最高人民法院,但執行「連降三級」,是非常少有的。』
據介紹,兩次『暫緩』執行都是在晶源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的,第一次暫緩執行後,晶源公司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但沒有任何答復。該案終審判決被兩次『暫緩執行』,都沒有提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暫緩執行生效判決事由』。
華中科技大學知識產權戰略研究院院長朱雪忠教授等專家學者呼吁,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應給予國內企業和外企平等待遇,這樣纔能維護司法尊嚴,保護『中國創造』。
武漢晶源董事長彭斯乾說:『中國企業一直被綁定在國際產業鏈的低端。我國目前大力強調自主創新,就是希望中國企業衝破這種「綁定」,由「中國創造」取代「中國制造」。我們維權,其實也是維護中國企業的創新權利!假如我們歷時8年維權換來的判決最終竟成「白條」,那對中國企業的創新熱情將是很大的打擊,對中國的創新環境也將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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