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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28歲的臺州玉環男子馮建軍,曾因盜竊、搶劫和猥褻兒童二次入獄,出獄後仍不知悔改,在對鄰居家小孩進行性侵害遭到拒絕後,竟將其殘忍殺害並藏屍自家床下。在深山老林中躲藏了7日7夜後,馮建軍向圍山設卡的民警投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馮建軍因猥褻兒童遭拒,為防止事情敗露而使用暴力殺害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公安機關圍山搜捕難以逃脫的情況下向設卡的民警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但自首質量不高;被告人因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刑罰,在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犯罪動機卑鄙,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且系累犯,具有法定的應當從重處罰情節,視本案具體情節,對其自首不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於有自首情節請求從輕處罰的理由不予采納。據此判決被告人馮建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賠償給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計人民幣10萬元。
一審宣判後,馮建軍提出上訴。2010年5月7日,浙江高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馮建軍雖有投案自首情節,但鑒於其曾因犯罪兩次被判刑,系累犯,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害性極大,不足以從輕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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