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先抓後審構成對當事作家的『有罪推定』。程序正義即便不比實體正義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
因言獲罪又添個案。繼『渭南書案』後,東莞作家元平因發表網絡小說《在東莞》又被當地警方刑拘,理由是『傳播淫穢物品』。
言論自由並非沒有邊界,當言論自由觸犯了國家刑律時,也可能構成犯罪。但追究刑責要有立案要件,事實要件是已有犯罪事實發生,法律要件是有需要追究刑責的行為。對『東莞書案』來說,如果涉案『物品』不是『淫穢物品』,以『傳播淫穢物品』立案的事實要件就不存在。
當然,立案是偵查的起點,並不是訴訟的終點。對立案要件之一的『有犯罪事實』,在證據上並不像法院裁判那樣要求必須『確實充分』。但立案的事實證明,也不能由當值警察任意判斷,或光憑辦案人員主觀臆斷,像小說《在東莞》,就不能『說它淫,它就淫,不淫也淫』。
當年陳冠希『艷照門』曝光後的第二日,香港警方也迅速將此案列為『發布淫褻物品』處理,並在未經淫審處評級的前提下,便派出警力介入調查,拘捕多位網民。這引發了市民對警方『選擇性執法』的抗議。隨後,港警加緊矯正辦案中的程序漏洞,在將艷照送檢後,最終裁定諸多『艷照』中只有三張為『淫褻照片』。
『東莞書案』中,當地警方似乎也意識了這一問題。9月29日,警方通過官方微博回應輿論批評時稱,若涉案小說經審查後不能認定為淫穢物品,原立案單位會依法撤案。
然而,先抓後審已構成對當事作家的『有罪推定』。審查後,即便證實當事人無犯罪嫌疑而被撤案,拘留對其造成的傷害也已無法挽回。並且,不嚴格遵循立案條件任意立案,這一涉嫌違法的行為也將被事後的審查掩蓋。須知,程序正義即便不比實體正義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
此外,『傳播淫穢物品』入罪已有年頭,在它的輔助制度上,居然還沒有『淫審處』,那麼,誰來負責審查是否淫穢?但願權威的鑒定機構,能在『東莞書案』後順勢而生,『無罪推定』的理念能獲得所有執法者的內心認同。□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