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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由省住建廳、央行杭州中心支行及中國銀監會浙江監管局聯合出臺,凡在浙江省內批准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含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等),其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監管工作,都適用該辦法。
根據該辦法,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開發建設中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備案前預先出售給購房人,由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預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批准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應當全部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對象范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規模或者建設項目全部作為獨立的預售資金監管對象(下稱『監管項目』),在當地銀行機構申請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下稱『資金項目』)。一個監管項目只能開立一個資金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實行封閉式管理。
如果在監管過程中,工程監管單位或監管銀行『玩貓膩』,辦法規定,前者應承擔法律責任,其行為將被記入企業的誠信檔案;而後者3年內不得在當地市、縣(市)行政區域內承擔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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