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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書案』不能僅以作者莫名其妙的獲釋為最終結局,還必須告訴公眾為什麼放人,就像當初為什麼抓人。
網絡小說《在東莞》的作者『天涯藍藥師』,在看守所度過了三天後,9月29日被東莞警方釋放。對此,廣東方面無任何解釋,對作家行為的定性,警方亦語焉不詳。
當地不願解釋為何釋放作家的原因,可能基於兩點:要麼是擔心承認一開始的錯誤抓捕會引來追責,要麼是一開始的抓捕可能是被授意不便解釋。但無論如何,這種沈默都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警察有權啟動刑事司法程序,但對警察的立案、拘留、逮捕和偵查等行為,檢察機關都有權全面監督,必要時也有權糾正。
《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責的,應當撤銷案件。最高檢和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也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實施報復陷害等違法立案情形,可以監督並在必要時通知公安機關撤案。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多起『因言獲罪』的荒唐案件中,檢察機關一直缺位於法律監督的角色,有時甚至充當幫手。
輿論每關注一起類似案件,都要花費巨大的社會成本,這種監督本應由檢察機關依法輕松完成。一方面是法律較為完備的規定,一方面是檢察機關怠於職守,所以纔有了司法鬧劇。
所以,『東莞書案』不能僅以作者莫名其妙的獲釋為最終結局,還必須告訴公眾為什麼放人,就像當初為什麼抓人;如果錯抓,還要追究濫用職權者的法律責任,追究檢察機關玩忽職守的責任。這些,恐怕比釋放無辜者更重要。(陳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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