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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1日起在全國試行。《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檢察機關對違反規定不應當立案和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機制,確保偵查權的正確行使。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介紹說,刑事立案監督,是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法律監督職能。由於現有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致使檢察機關在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如對偵查機關刑事立案情況信息不暢;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能否監督、如何監督,缺乏具體的依據等。
該負責人指出,《規定》的出臺,是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保障刑事偵查權正確行使的客觀需要和重要改革成果,對進一步強化刑事立案監督工作,確保依法准確打擊犯罪,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共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制定《規定》的目的、依據和刑事立案監督的任務、原則;建立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明確刑事立案監督的程序及保障措施;建立公安機關不服糾正違法意見的復議復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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