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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國美電器的管理層之爭一段時間以來頻頻昇溫,賺足了公眾的眼球。這場大戲的主角之一黃光裕,盡管頻頻出現在公眾的視野,但早在8月30日,就已經被二審宣判,三罪並罰被判十四年有期徒刑以及罰沒8億元人民幣。失去了人身自由的黃光裕,怎麼還可以在看守所行使股權,簽署公司文件,指點江山,這受到了公眾的廣泛關注。這究竟是企業家的特權,還是權利的依法行使?
據了解,截至9月30日,黃光裕仍然羈押在看守所,尚未移交監獄服刑。盡管失去了人身自由,鐵窗外的種種紛爭、9月28日的國美股東大會,黃光裕卻一直在聚光燈下,一個也沒落下。想象一下,在看守所的一間小屋裡,黃光裕大筆一揮,簽署國美公司文件、導演懸念叢生的商戰,這樣的場景,的確有很強的戲劇效果,難怪公眾會有種種猜測和質疑。
對此經常代理刑事案件的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岳屾山解釋說,公眾的猜測可以理解,但是黃光裕股東權利的行使是被法律允許的。
岳屾山:每個人都可以行使這個權利,只是黃光裕的事件比較引人關注,可能大家就會覺得,人怎麼在看守所裡還能行使股東權利。大家可能不是很理解,但是實際上來講,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障礙的。
其實,黃光裕簽署文件也並沒有那麼瀟灑,負責黃光裕案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王海虹此前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黃光裕盡管可以行使權利,簽署文件,但是也有著嚴格的監督機制,會對簽署做全程的錄像。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告訴記者,限制措施是為了防止法律不允許的權利的行使。
洪道德:他簽署的文件、會見的這些人,他有沒有利用這些機會,來妨害訴訟。如果訴訟還沒有結束的話,這個事絕對不允許的。如果判決已經生效了,也要注意防止他通過會見、通過簽署文件,來行使已經被法律所剝奪,所禁止的一些權利。
一個在訴訟階段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人,能行使哪些權利?此次對於黃光裕的權利行使,又存在哪些突破呢?據洪道德介紹,除了影響到訴訟的行為和需要人身自由的一些政治權利,法律被羈押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並不做限制。所以就黃光裕來說,他作為股東簽署文件,並不在法律的限制范圍內。
洪道德:他簽署的這些文件,可能不是作為公司的管理人員,而是作為股東。股東的權利在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和刑事犯罪的概念是分開的。也就是說,刑事罪犯的財產並沒有被法院判決完全剝奪,那麼他對剩下的財產依然有完全的支配權。只不過他現在沒有人身自由,可能支配權在行使的時候不那麼自由,但是法律並沒有剝奪。
洪道德表示,據他了解,在看守所裡行使股東權利在中國早有先例,只是可能因為沒有被媒體關注,所以不為人知。不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王海虹也曾表示,此次對於黃光裕的權利行使,他們還是做了一些突破。無論是在看守所內簽署文件,還是被允許會見並不是本人辯護律師的國美公司律師,這在過去都是肯定不被允許的。對此,洪道德認為,這種突破是法治的進步,但是還需要從立法上進行調整,保障公平。
洪道德:現在公檢法機關有共同的意思,就是不要因為一個訴訟拖垮了一個企業,我們訴訟就是對犯罪人進行的,而企業並沒有犯罪。訴訟過程當中,如果對企業有所影響的話,是希望能夠有正面的影響,所以在訴訟過程當中,有可能會讓正在被刑事訴訟的原企業負責人,繼續發揮對企業的正面影響。這些突破本身應該成為一個立法的調整,來形成一種對所有具備這個條件的犯罪人、被告人普遍適用的規定,這樣也纔能真正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記者莊勝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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