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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訊賣了房子,卻未將戶口一並遷出,賣房人趙某被買方告上法院,索要違約金近14萬元。記者獲悉,石景山法院已受理此案。
張女士夫婦起訴稱,他們購買了趙某的一套商品房,雙方自行成交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但趙某卻一直未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內的原有戶口遷出。
今年1月,張女士的丈夫將房屋出售,並再次要求原房主遷出戶口,經多次協商解決不成。
張女士夫婦認為,他們與趙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規定,出賣人應當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原有戶口遷出手續。如因出賣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將與本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應當向買受人支付1000元的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未遷出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出賣人應當按照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因此,夫婦倆要求趙某支付違約金近14萬元。(李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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