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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女士到位於某住宅小區的健康館消費後出門時,因樓棟門沒有玻璃且沒有扶手,推空跌倒摔至多處骨折。該女士遂以物業公司沒盡提示義務為由,和其打起賠償官司。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被告物業公司承擔70%責任,賠償受傷女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計1.2萬餘元。
2009年12月7日16時許,58歲的市民趙某到河西區某小區8號樓內一家健康館做理療。8號樓的進門左側樓棟門被固定在地上,右側樓棟門於當日破損,玻璃尚未安裝。當天17時,趙某離開健康館時,沒有注意到該樓棟門沒有玻璃,因樓道門內側把手被去掉,趙某以身體用力推門准備出樓棟時,推空摔倒在樓門外水泥地上。鄰居發現後,將趙某送至健康館,由其工作人員報警並通知小區物業工作人員。物業工作人員隨後陪同趙某到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趙某傷情為:左側恥骨骨折;?2、3左翼骨折;尾1/2椎體脫位。趙某提出,其受傷後一直臥床休息,不能自理,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告知提示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此,趙某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計4萬餘元。
被告物業公司當庭表示不同意趙某訴求,其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因玻璃門系人為毀壞,其向派出所報了案並且向8號樓進行了告知提示。而健康館作為經營者,對其消費者趙某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因健康館未盡告知義務,趙某纔摔傷,所以應由健康館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趙某自身未盡注意義務,也有責任。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涉案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理應盡到對小區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的維護和管理等義務。本案中,該小區8號樓樓門破損,被告負有維修和管理的義務,應在及時發現後進行修復並張貼警示標志。被告雖表示已及時在樓棟門和電梯間張貼了警示標志,但被告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故法院對此不予認可。按照法律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綜合該樓棟門的照片可以看出,樓棟門的樓內一側扶手被人為去掉,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被告未能對此進行修復,導致出樓門的業主無法推扶手出門,也是導致本次事件發生的因素。另外,被告提供的訂制玻璃的票據無法證明該玻璃訂制需要一周以上時間,且被告不能證明在樓棟門所在的樓梯間內有照明設施,綜上,被告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進入樓門時理應對玻璃門破損有所注意,且在出門時應注意到樓棟門上玻璃不存在的情況,因此也應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一定的責任,綜合各種情況考慮,以30%為宜。由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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