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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髖部摔傷後,到醫院進行了『骨折加壓螺絲釘內固定術』,剛過一個月,加壓螺釘便告折斷,男子變成了殘疾之身。此次醫療事故中,院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而男子也未遵醫囑進行復診致使其病情變化未能及時發現。由於這筆『賬』涉及諸多問題頗難算清,因而雙方在一審判決後又數度對簿公堂,打起了連環官司。
2006年4月5日,宋某因左髖部受傷來到本市河西區一家醫院進行治療,醫院診斷其左股骨頸骨折。在進行術前准備後,4月8日,院方對宋某在單側腰部麻醉下進行了『左股骨頸骨折加壓螺絲釘內固定術』。術後第四天,由於自身經濟原因,宋某自行出院。沒想到5月10日,宋某便發現加壓螺釘折斷了,隨即將醫院告上法庭。在本次訴訟中,宋某多次變更訴訟請求:最初,他要求醫院賠償其損失35000元;而後,他將這一賠償金額變更為20萬元;沒過多久,他第三次變更訴訟請求,要求醫院賠償其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4萬餘元。
經河西區醫學會進行鑒定,其分析意見認為宋某出院後未遵醫囑進行復診,致使病情變化未能及時被發現,其本身有一定責任,而院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與病人成為殘疾之身的後果有因果關系,認為本醫療問題屬三級丙等醫療事故。據此,法院在審理後支持了宋某的部分訴求,判決院方賠償其各項損失的70%,共計15萬餘元。
宣判後,被告醫院將賠償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但是,2009年3月26日,宋某再次起訴,要求院方支付其後期治療費10萬元,並繼續履行後續治療義務。然而,由於他要求的這筆費用尚未發生,且繼續治療並非被告院方的法定義務,法院駁回了這次訴訟請求。宋某至此並未罷休,其後,他在進行一定醫療後繼續上訴,要求院方賠償自己的醫療費、交通費等。
兩審法院在審理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並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進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根據宋某提供的診斷證明的證據,可以證明他確實需要繼續進行治療。因此,宋某繼續治療的基本醫療費,院方仍應按照其應承擔7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判決其賠付宋某所花醫藥費2186元的70%,即1530元。另外,法院特別指出宋某在治療過程中采用購買口服藥的方法,不能對其病情進行有效的治療,同時還有擴大自己損失的嫌疑,奉勸其在今後的治療中配合醫療機構采取更為合理有效的治療方法。(記者王學軍通訊員曹家平實習生李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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