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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過世後,一男子委托他人做『大了』操辦喪事,不想,『大了』僱來幫忙的人因鞭炮意外引燃,跳車致殘。此後,圍繞傷者損失由誰承擔的問題展開了一場訴訟。經兩審審理,日前,天津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男子與傷者僱傭關系成立,賠償傷者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合計2.5萬餘元。
2007年4月25日,袁某為其母辦喪事,因其本人不在村中居住生活,所以口頭委托齊某作為『大了』進行操辦,並說好所需費用隨時向袁某支取。後齊某找到顧某,讓其找幾個人負責挖墳坑、放鞭炮等下葬事宜,約定付給每人40元錢。不想,放鞭炮時胡某與邱某等人所乘車上的鞭炮被意外引燃,胡某當即跳車導致左腿受傷。胡某受傷後由家人送往醫院治療,其傷情經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質斷裂。胡某受傷後,袁某通過齊某給胡某送去治療費800元。2008年清明節時,袁某曾到胡某家中看望,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了協商但協商未果。胡某隨後訴至法院,不僅要求袁某賠償其損失,同時以鞭炮是邱某引燃為由,要其一並承擔責任。此案成訟後,胡某申請傷殘鑒定,2008年9月2日,天津市環渤海司法醫學鑒定所出具法醫學鑒定書,鑒定結論為:左下肢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被告袁某就母親喪事操辦問題委托『大了』齊某進行操辦,後齊某通過顧某僱用原告胡某和被告邱某等人負責下葬事宜。雖然袁某稱齊某與胡某協商僱用問題本人並不知情,但齊某是在授權范圍內與胡某等人口頭達成的協議,依照法律規定該協議直接約束袁某與胡某、邱某,故雙方僱傭關系成立。胡某在僱用中受傷,僱主即本案被告袁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袁某認為胡某受傷當日沒有病歷、診斷證明,但胡某提供了當天武清區人民醫院門診票據、X光片、《醫學影像學診斷報告書》證明自己的傷情,根據上述證據以及袁某於胡某受傷當日委托齊某給付800元治療費的情況,可以認定胡某在當天被僱用中受傷的事實。袁某認為胡某所受傷害是其故意行為所致,責任應由其自己承擔,但未提供胡某故意致傷的證據,不予采信。被告邱某否認車上的鞭炮系其引燃,根據法律規定,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是其引燃鞭炮致使胡某受傷的情況下,邱某對胡某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結合胡某的實際損失,法院作出前述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楊斌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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