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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0月11日訊
婺城區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審結一起運輸毒品案,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
經查,今年23歲的劉某是湖北省陽新縣人,初中畢業後外出打工。今年6月,劉某在溫州市虹橋鎮一洗浴中心認識一名叫『阿強』的男子,6月5日,『阿強』以1000元的酬勞讓劉某帶一包冰毒到蘭溪,並負擔來回路費。劉某害怕抓到後被嚴重處罰,『阿強』則『擔保』處罰不重,因為『又不是白粉』。6月8日,『阿強』將一個裝有毒品的香煙盒交給劉某。當天下午,劉某攜帶香煙盒從溫州市虹橋鎮乘坐長途汽車來到金華市區。當晚8時許,劉某在金華汽車西站附近乘坐出租車時,被市公安局出租車治安管理處民警抓獲。民警從劉某手中拿著的香煙盒內發現一包用塑料袋包裝的白色結晶體物品,並從中檢驗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淨重為19.52克。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19.52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依照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鑒於被告人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金華晚報通訊員吳挺笑記者陳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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