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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跡象都顯示,有關方面打算用快審快判的方式『了結』方舟子遇襲案:10月10日,北京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當事人之一方玄昌明確向記者表示不滿:『法院閃電開庭太倉促,我根本來不及取證。』更有政法大學教授指出:本案的審理在程序上也是有瑕疵的,根據刑事訴訟法151條第二項規定,法院應當在起訴書送達被告人10日後開庭,現在纔過了6天。
筆者想指出的是,審判『方舟子遇襲案』並非越快越好,速度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應該是把本案審理成鐵案,經得起歷史和輿論的檢驗。
方舟子遇襲案由於其極高的社會關注度,實際上已經成了不折不扣的『影響性訴訟』,所謂『影響性訴訟』,顧名思義就是具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訴訟,通常是指在一定范圍內為公眾普遍知曉和廣泛關注,能夠在較大范圍和一定深度影響立法創新、司法改革和人們法治和道德觀念的典型訴訟。
就方舟子遇襲案而言,它已經不再是一個簡單的刑事案件,而牽涉到一系列的問題:包括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能不能不受暴力的威脅?學術界如何建立起制度性的打假機制來取代個人打假?反過來,當一個學者面對『打假明星』的強勢話語時,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學術共同體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當由於法律滯後而對一些行為難以定性時,應如何加以彌補,等等。
司法機構在處理『影響性訴訟』時,要格外謹慎,不僅要考慮案件本身,還應考慮案件對法治建設和世道人心的影響。但遺憾的是,在這次『方舟子遇襲案』的審理中,我們沒有看到應有的謹慎,看到的卻是『快審快判』的魯莽和草率,這不能不讓人質疑相關部門的專業素養,此案也有可能從此成為社會肌體上一塊長期無法愈合的漬瘍。(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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