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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松華,男,1957年6月出生,原龍灣區政協主席、政協第九屆溫州市委員會委員、龍灣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在會代表,曾任龍灣區委常委、宣傳部長、區人民政府常務副區長等職。
公訴機關指控:諸松華在先後擔任龍灣區委常委、宣傳部長、區人民政府常務副區長、兼任甌海大道龍灣段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龍灣區行政中心區開發建設指揮部指揮期間,於2001年至2009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拆遷補償安置、廠房建設用地申請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2.5萬元。2006年,諸松華還在擔任龍灣區人民政府常務副區長兼任甌海大道龍灣段指揮期間,濫用職權擅自違反拆遷政策及有關規定,為他人在企業拆遷補償和安置方面給予幫助,造成國家損失93.505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諸松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產,數額達62.5萬元,又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93.5055萬元的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應當對其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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