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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繼2009年6月10日推出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之後,證監會昨日正式出臺《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新股發行第二階段的改革措施將於11月1日開始施行。此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將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將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進詢價對象認真定價。
同時,新股發行過程中,將進一步擴大詢價對象范圍,充實網下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在詢價過程中,根據每筆配售量確定可獲配機構的數量,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入圍機構較多應進行隨機搖號,根據搖號結果進行配售。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也成為此次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著力點,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計承銷流程,有效管理承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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