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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服務規定(草案)》的創新之處還在於對下級政府服務作出了強制規定: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統一的全天候的社會救助中心、公共企事業單位要編印服務手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該設立行政效能中心,並在30日內辦結行政效能投訴案件。對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服務中的違法行為,規定也明確一系列詳細的行政問責措施,並提出要把政府服務的實施情況在適當范圍內公開,並接受公眾監督。
參與『政府服務規定』起草的中南大學法學院院長蔣建湘認為,《湖南省政府服務規定(草案)》與之前湖南在全國率先推出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和《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實際上是一脈相承的。不同的是,前兩者立足於政府行政程序和行政邊界,『政府服務規定』則更偏重於行政質量。
湖南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立法探索也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莫於川教授對此表示了高度肯定。莫於川認為,建設服務型政府,意味著政府由原來的單純控制者和裁判者,轉變為引導者和服務者,意味著施政目標完全由行政機關決定,轉變為民眾希望和合法期待來決定。政府從以控制管理為要務轉變為以提供服務為要務,管理目標由經濟領域更多地轉移到公共服務領域。
『通過制定政府服務規定,使湖南省率先將服務型政府理念轉變為具體的制度。政府行為在法治框架下開展,政府服務行為成為固定的法律義務,服務型政府成為一種硬約束。這既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有效途徑,也是法治國家的要求。』中南大學法學院院長蔣建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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