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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拿著一張收條,一個說借款已經還了,一個說收條是假的,錢沒有還過。那麼錢究竟有沒有還?
這個20萬元的民間借貸案,撲朔迷離,紹興越城區法院審了大半年,最後還首次用上了測謊儀。
根據綜合分析,真相大白。原來是借錢的利用了一個簽名,而偽造了收條。
昨天,辦案法官提醒說,個人簽名要慎重,一有不慎就可能被人利用,特別是在民間借貸上。
手握收條卻被告上法庭
魯某和沈某,是因為一筆20萬元的借款而相識。
2008年7月11日至8月,沈某因為經營所需,通過他人介紹分兩次向魯某借了20萬元錢。
出具借條後,第一筆15萬元沈某答應2個月內歸還,而第二筆則約定一個月內歸還。
可是日子過去一年多了,仍不見沈某還錢,魯某只好將他告上了法庭。
案件自今年2月份被越城區法院受理後,雙方一直針鋒相對。
對於魯某的說法,沈某也是振振有詞口喊『冤枉』,並拿出了最有力的證據——一張20萬元的收條。正文是沈某寫的,但最後有魯某的簽名。
『如果我沒有還錢,怎麼會出具收條呢?』沈某提出,這筆錢他已經在去年1月份還給了魯某,有收條為證。
法院首次用上測謊儀作參考
這筆錢到底有沒有還?今年以來,越城區法院曾先後開庭數次審理,但因原被告雙方的話矛盾重重,案件未能了斷。
法院征求雙方意見,雙方都很理直氣壯,都同意用測謊儀進行測謊。
根據測謊形成的心理測試分析意見書結論,原告魯某的可信度高,沈某的可信度低。
這是越城區法院首次在審判中參考測謊結論。但沈某提出,民間借貸不適用測謊。
據了解,目前測謊技術引入民事案件並不鮮見,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測謊結論並不屬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范疇,僅有測謊結論,而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
因此,法庭最終只將測謊結論作為參考,並不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空白紙上的一個簽名被利用
前幾天,經過綜合分析,法院最終作出了判決,沈某需支付魯某20萬元欠款及利息,由此否認了收條的有效性。
法庭認為,收條中『魯某』的簽名字體明顯大於其他文字,加上名字前沒有限制性文字,不能表明魯某簽名的真實意思,故收條存在瑕疵。
另外,從常理分析,魯某初中文化,沈某小學文化,在書寫收條的能力上魯某大於沈某,可為何偏偏收條的內容是沈某寫的而不是魯某書寫呢?由此,從風險防范分析,法院認為收條也並非魯某出具。
因此,比較各方證據後,法院最終認定,沈某尚未歸還20萬借款。
魯某說,收條是偽造的。
原來,當初在寫借條的時候,沈某說不會寫他的名字,他這纔在空白紙上寫下了自己的名字。可沒想到,這張空白紙居然被沈某拿走了,還胡亂在上面添加了內容,這纔造就了一張『收條』。
『空白紙上不要隨便寫名字,否則就可能惹上麻煩。』結合這一糾紛,辦案法官提醒,個人簽名一有不慎就可能被人利用,因此最好在看清楚後再確認簽名。(記者史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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