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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人之間產生法律糾紛,引起訴訟,到法院去解決,俗話稱之為『打官司』。那麼訴訟為什麼又叫『官司』呢?
官司這個詞,其實要拆開來看。官,就是指官府。這個字在古代的寫法和今天差不多,只是在古時候,它上面是一個『寶蓋兒』,下面是一個『啟』字。
為什麼這麼寫呢?古人解釋,『啟』是眾的意思,說白了就是指老百姓。通俗地講,『官』就是用一個大蓋子,把老百姓都『籠罩』在自己之下,治理著。
『司』這個字,有『掌管』的意思。有時候咱們看古裝電視劇,官場上遇到什麼事兒,官員們總愛說一句臺詞:交有司衙門辦理。這『有司衙門』是什麼地兒呢?用今天的話來說,就和『有關部門』差不多。
古代的朝廷,設立了很多官位,給每個位置都委派了應該做的工作,這叫職能分配,也叫『各有專司』,說白了就是張三該管什麼,李四該管什麼。所以那些有一定職務的官員,就叫做『有司』。
這麼說來,『官』『司』組合在一起,就是官府裡掌管一定事務的人。因此,在古代這個詞也指官吏與官府。後來,還有了『訴訟』的意思——老百姓不是愛用『父母官』這個詞嗎,那自己遇到糾紛,解決不了,當然得找官府,照章辦理。
古代打官司的時候,在官署裡,有一種人專門負責刑事案件的處理,叫做刑名師爺。
師爺這個詞,咱們都挺熟,他們是體制外人員,一般沒有職務頭銜,沒有國家待遇,是官員的幕僚,屬於私人聘請。
刑名這個詞,源自戰國時期。那時候有一家學派主張,在涉及到治理的時候,要按照『名』來考察實際情況,什麼事兒都得名副其實纔行,然後根據考察的情況,決定是賞還是罰,而且得『慎賞明罰』。這個學問,就叫做刑名之學。大伙都知道韓非子,他就很推崇這個學說。因為『刑名』涉及到調查取證、賞罰這些字眼,咱們自然會聯想到『刑罰』這樣的詞,所以『刑名』在古代也有『刑律』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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