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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歲的馬炎平時喜歡喝酒,經常和朋友們把酒言歡。2009年12月30日馬炎和朋友們一直喝到凌晨3點多,朋友說要送他回家,他卻執意要自己走,不知怎麼的竟然醉臥在本市河東區的一條小馬路上。3點56分,李奇駕駛出租車由西向東行至此地段時,沒有發現馬炎,而從馬炎身上碾軋過去,造成車輛受損、馬炎當場死亡。
2010年1月11日,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馬炎因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頸髓嚴重損傷死亡。交警部門經調查核實後認定,李奇與死者馬炎負事故同等責任。另經查,李奇所駕駛的這輛出租車已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肇事車車主叫李飛,李奇受僱於李飛駕駛該車輛。 死者馬炎的妻女和父母認為,馬炎的死亡給他們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他們與司機李奇、車主李飛、保險公司等協商賠償事宜,但未達成一致意見。死者馬炎的妻女和父母遂將李奇、李飛及交強險公司一同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合計48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奇駕駛車輛未盡注意義務,導致馬炎死亡,經交警隊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李飛作為李奇的僱主,對僱員在從事僱傭過程中導致他人人身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李飛承擔60%,兩項賠償合計約30萬元。
律師評析
擊水律師事務所胡德莉律師評析:本案中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點:第一,李奇是該起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為什麼法院判決由其僱主李飛承擔賠償責任;其二,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法院判決李飛承擔60%的賠償責任是否恰當。
首先,李飛作為僱主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李飛作為僱主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而李奇作為僱員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既沒有故意也不構成重大過失,因此應當由李飛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關於承擔責任的比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李飛在交強險賠償限額以外的部分,承擔60%的賠償責任是合法合理的。
(文中涉案人員為化名)
新報記者張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