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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四部門聯合制定新政構建基層勞動人事爭議大調解格局
依法在各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拓寬調解爭議的渠道。
企事業單位已經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要賦予其具有人民調解組織的雙重職能,人民調解員和勞動爭議調解員可以相互兼職。
市總工會、市司法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聯合制定了《關於構建基層勞動人事爭議大調解格局的意見》,全面貫徹落實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工作要求,就新形勢下進一步整合優化社會資源,做好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提出了具體措施。
《意見》明確,要堅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屬地為主和平等自願、調解優先,依法合理、公平公正,簡便及時、以人為本原則,在黨委政府領導下,發揮工會組織、司法行政、勞動人事部門、審判機關的職能作用,通過整合優化社會資源,構建聯動、長效、開放和社會化的基層勞動人事爭議大調解工作格局,實現調解工作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合力推進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將爭議通過調解快捷、公平、公正、平穩地化解,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諧和社會穩定。
《意見》要求,健全完善企事業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提高基層自主調解爭議的能力,繼續推動企業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要將工會組建與調解組織建設同步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建立由人事部門代表、職工代表、工會代表等方面組成的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大力推進區域性和行業性調解組織建設,夯實基層調解工作的基礎,當前要在勞動爭議多發的出租車、餐飲服務、建築業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加快建立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依法在各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拓寬調解爭議的渠道。企事業單位已經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要賦予其具有人民調解組織的雙重職能,人民調解員和勞動爭議調解員可以相互兼職。同時,對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人民調解、勞動仲裁、司法審判職責和工作的銜接配合,提高調解效率等分別進行了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