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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清晨6時左右,河南平煤集團平禹四礦發生瓦斯突出事故,事故已造成26人死亡,尚有11人被困井下,生還希望渺茫。
當地搜救工作正在進行。人命關天,只要有一線希望,就要付出百倍努力,決不輕易放棄。目前井下瓦斯濃度很高,給救援工作造成了困難,我們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夠生還,也希望救援工作平安順利,避免再次發生悲劇。
這個煤礦不是第一次發生事故。兩年前,這個煤礦的同一礦井、同一作業面就發生過瓦斯突出事故,當時造成23人死亡。來自煤礦方面的說法稱,那次事故發生以來,煤礦一直在進行防止瓦斯突出治理。那麼,為什麼相同地點再次發生相同的事故?本次事故的具體原因需要調查,重蹈覆轍的原因同樣需要做出解釋。
同一煤礦兩年內發生兩次同樣事故,我們很難認為有關方面在煤礦監管與治理上沒有盡心用力。事實上,近年來,煤礦安全的社會關注度比以往更高,國家監管和問責的力度也都超過以往,但實際效果仍然不容樂觀。
每次發生礦難,我們都能見到國家安監部門負責人的身影,他們能夠對地方形成壓力,然而疲於奔波各地,從一個側面說明國家安全監管恐怕力不從心。礦難頻發與現有的監管體系不無關系。我國安全監管體系並非垂直管理,承擔直接監管職能的主要是地方政府部門,與環境監管相似的是,因為種種利益關系,地方職能部門對處於同一地方的煤企的監管,很難說能做到嚴格有效。這一點,在許多礦難中都有體現。
避免發生礦難,最終仍要通過監管來實現。目前,對煤礦安全的監管面過窄,治理和監督力量也過於單一,主要是依靠煤礦企業的自覺以及地方部門的監管等內部監督形式,後者如上述所言,也並不能讓人放心。而社會監管,也就是外部監督形式相對缺失。面對礦難,人們在大多數時候只能表達憤怒和不滿,對安全監管事務卻沒有太多辦法,無力感往往伴隨著每次礦難。
因此,煤礦安全監管在堅持專業精神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引入社會監督力量,豐富監管形式。這一方面體現在大眾傳媒的監督,礦難發生後,媒體可以公開報道,發表自己的獨立意見,礦難信息及其發布不能被封鎖或者壟斷起來。如果基本的知情權、媒體的報道權不能得到保證,社會監督就無從談起,回避甚至拒絕公眾了解情況的意願,實際上就是排斥外部監督。與此同時,社會專業機構也是一種監督力量。在一些國家,保險公司也能夠介入到煤礦安全監管之中。
我們還要看到,社會監督也意味著,民意要能夠對負有監管之責的政府部門和官員形成直接壓力,使他們不能掉以輕心,讓監管流於形式,也就是說,民意可以決定責任官員的政治前途,因礦難而受到處分的官員異地任職甚至昇遷的情況,是不被接受的,也不是安全監管的正常狀態。
不僅是煤礦安全領域,醫療、教育、環保等許多公共事務領域出現的問題,其實都與缺乏公眾的外部監督有很大關系。問題不斷發生,正說明主要依靠內部監督、排斥公眾外部監督的監管體系,已經越來越難以為繼。開放監管體系,引入社會監督力量,不僅為現代治理之當然,也是現實狀況的緊迫要求。(評論員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