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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了解到,自2008年3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出臺以來,截至目前,全國各試點法院發出的人身保護令超過100個,其中只有兩例違反情況發生,自動履行率高達98%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陳敏告訴記者,截至7月,該研究所正式授權開展試點工作的基層法院共有72個。目前也有一些省、市自行開展這項工作,如湖南、江蘇和廣東等省。
據了解,2008年8月6日,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簽發了全國第一份人身保護令。今年8月16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了全國第一份由中級法院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根據《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的規定,從時效上,這些保護令分15天、3個月、6個月和1年幾種,目前開出的保護令時間最長的為3個月。從保護的對象上看,99.9%都是保護女性的,只有1起是保護男性的,就是今年6月1日,由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發出的全國首份以男性為保護對象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從這100多個保護令發出後的結果看,大多數都是男方承認錯誤並保證決不再動手後女方撤訴,或者經法官調解後和好,少數是女方堅決要求離婚而經法官調離或判離的。』陳敏說,可見保護令的作用是制止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家庭暴力,從而消除引發離婚的根本原因,之前認為保護令會導致婚姻破裂或解體,影響家庭和諧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
她還透露,從今年7月開始,在陝西和重慶,保護令的保護對象從婚姻案件當事人擴大到了家庭、繼承和人格權糾紛案件的當事人。『但根據我們掌握的情況,在這種案件中,暫時還沒有當事人申請保護令。』
相關報道 各地法院試點人身保護令效果突出專家稱誤解尚存觀念轉變最緊要 發展趨勢:不依附民事案件成單獨案由『禁止毆打、威脅受害人,禁止在受害人經常出入的場所200米范圍內活動、禁止騷擾跟蹤受害人……』這些以前只在外國電影裡看到的人身保護令,已經悄悄地走進了我們的生活,試行兩年以來正在改變許多家庭的命運。
『從各地法院的試點情況來看,人身保護令的效果十分明顯,反饋信息令人樂觀。』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陳敏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家暴並非只是家庭糾紛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在一些基層法院調研發現,這些法院所受理的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約佔36%至62%。與此同時,這些法院從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來,真正在離婚訴訟中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不超過8%。
『首先受害人舉證非常困難。』陳敏說,修改後的婚姻法盡管增加了『禁止暴力』的條款,但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由於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往往是『一對一』的,受害人很難完成這個舉證責任。另外對家庭中的暴力行為達到何種程度纔構成家庭暴力,構成家庭暴力的行為應當受到何種處罰等細節問題,法律沒有明確可操作的規定,這讓法院陷入家庭暴力認定難的困境。
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在參考了有關國家指導規范以及廣泛征求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意見的基礎上,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公布試用後,被律師和法官評價為『我國目前最具操作性的反家暴司法參考性手冊』。
陳敏向記者坦言,開始開展人身保護令試點工作時,最難的就是觀念的更新。『試點法院的法官需要有性別意識並且掌握家庭暴力基本知識,不能簡單地把家庭暴力看做家庭糾紛。』
『培訓是更新觀念最有效的方法。』陳敏透露,目前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已經將第一批試點法院的試點合議庭人員都輪訓了一遍。培訓主要采取模擬法庭、角色扮演、小組討論等參與式方法。
公權力乾預改變力量對比在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陳敏在與一位申請到保護令的女當事人交談時了解到,因為長期被丈夫毆打,這位妻子每天提心吊膽,走在大街上都擔心丈夫會突然衝出來把她抓回去。申請到保護令後,她說自己慢慢有了安全感,走在路上也敢抬頭了。一直生活在噩夢中的她終於有了笑臉,離婚後還主動去看望法官,表示感謝。
人身保護令為何如此『神奇』?陳敏說,從各地的實施情況來看,對申請人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由公安機關具體執行,婦聯、居委會、司法所等配合。
公安機關收到法院抄送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後,申請人居住地派出所會分別和申請人、被申請人談話,再次告知法律責任,並就談話內容作筆錄備案。民警同時會通報居委會等日常保持警覺,經常到社區了解情況,如果保護期間接到申請人報警,派出所會及時出警處理。
如果發現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則通報法院處理。法院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絕大部分的加害人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後都表示不再打人。
『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首先是給當事人和社會傳遞一種信息: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公權力要乾預。』陳敏說,公權力的乾預可以改變當事人雙方力量的對比,可以給無助的受害人一種支橕。『保護令的自動履行率如此之高說明,公權力對家暴的介入,單是表明態度,就已對加害人產生了巨大的威懾作用。』
依附離婚訴訟致申請有限2009年8月,長期受家庭暴力的唐某在起訴離婚期間,其丈夫周某多次對其父母進行威脅。9月4日,長沙市岳麓區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裁定從即日起禁止周某威脅、毆打妻子唐某及其家人。發出保護令僅10天,唐某來到法院稱其丈夫已有悔改之意,決定再給他一次機會,遂主動向法院提出撤訴。在法官的回訪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夫妻關系比以前融洽多了。
這種例子比比皆是。陳敏說,擔心保護令會影響夫妻感情、導致婚姻破裂或解體的觀念,完全是一種誤解。
『對大多數女性來說,離婚不是目的,要求公權力制止家庭暴力纔是目的。』陳敏分析說,因為目前保護令的申請必須依附於離婚訴訟,使得一些不願意離婚的受害者不敢去申請保護令。
另外,對於法院為什麼一直沒有簽發針對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的保護令,陳敏澄清說,我國目前試行的『人身保護令』只針對身體暴力,而性暴力本身包含在身體暴力之中。至於精神暴力,受害人可以選擇別的救濟途徑。
有人問,保護令就管用幾個月,期限過了怎麼辦?陳敏回答說,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離婚,再有任何人身傷害,有其他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如果雙方並沒有離婚,受害人完全可以再次申請,保護令的申請並無次數限制。
『保護令只管人身傷害,對方要是砸東西呢?』陳敏告訴記者,保護令的內容其實是比較寬泛的,一般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保護令剛剛試行的時候,法院的裁定一般只禁止毆打、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後來發現有的加害人不打人了,變相通過砸東西或者發騷擾短信、打騷擾電話等行為來企圖重新控制受害人,此後簽發的保護令的內容明顯有所增加。
權威性有賴公安強力保障一旦有違反保護令的情況出現,如果處置不及時,處罰力度不夠,不僅影響保護令的權威,而且會出現治安案件。陳敏表示,『現場制止公民的人身傷害行為,不是法院的職責,所以特別需要公安機關的支持和配合。』
據介紹,七部委《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乾意見》(2008)強調了公安機關乾預家庭暴力的職責。
據試點法院所在地部分經過培訓的警察透露,目前110系統完全可以承擔這項工作。同時,與人民法院聯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減少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源頭性問題,是今年中央對各政法部門的要求,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法院做好這項工作。從試點經驗來看,人民法院簽發保護裁定,不僅有效保護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也減少了治安案件。除當事人外,公安機關也是受益方。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公安、檢察院、法院、婦聯和社區一起努力、互相配合纔能成功。』陳敏表示,不再需要跟民事案件綁在一起、成為單獨案由,將是保護令未來發展的趨勢。(記者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