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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昨日(20日)對山陽一家采石場非法開采長達兩年時間一事進行了報道,記者獲悉,該縣公安部門曾給該采石場批了200公斤炸藥。
昨天上午,山陽縣高壩鎮過鳳樓村一村民告訴記者,該采石場自兩年前開始采挖後,村子就沒有安寧過,拉運石頭的車輛在村道上來回穿梭。『大伙也曾攔擋過,然而采石場老板得知後都會叫人進行威脅恐嚇,並稱不怕村民告狀。』
山陽縣公安局高壩派出所一值班民警說,給過鳳樓村這家采石場批炸藥的手續是齊全的。當記者提出要看相關手續時,該民警說負責此事的民警下鄉去了。山陽縣國土局副局長董博向記者證實,國土部門沒有給該采石場辦理過開采手續,但該縣公安局一名負責人卻承認曾給采石場批過200公斤炸藥。『10月12日放過一次炮,估計還有一些庫存。』當記者問及『采石場沒有任何手續,公安部門為何還給批炸藥』時,該負責人稱今年山陽遭了水災,很多在建項目需要大量的石頭,采石場拿了有關部門支持重建項目的一個通知,公安局就給批了。當記者提到『該采石場兩年來一直在開采,之前的炸藥又從何而來』時,該負責人稱『以前可能沒有用炸藥』。
昨日下午,山陽縣國土局副局長董博告訴記者:『目前該采石場已經被責令停止開采,高壩鎮政府和派出所正在對采石場進行調查。』
新聞鏈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等材料。
爆炸物品使用單位,須具備《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手續,並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上級公安機關的規定,辦理《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張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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