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將財政部報送國務院審議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送審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條例規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責令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條例規定,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對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的基本工資。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追償額為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責任人員兩年的基本工資。
此外,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責令責任人承擔或者向責任人員追償國家賠償費用的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同級財政部門。相關責任人應當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財政收入收繳的規定上繳應承擔或者被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