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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我在報紙上看到一家公司正在招聘保潔員,我沒有什麼學歷,又患有先天性癲癇病,但這種簡單的勞務性工作我還是能勝任的,於是我就應聘到了這家公司。應聘時要填寫一張表格,我怕如實填寫病史單位會不錄用我,於是我就在表格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病史一欄填寫了『身體良好,無疾病』,後來我就被單位聘用了。好在工作半年來一直沒有在工作期間發病,我想知道,如果單位知道了我的病史後,可以辭退我嗎?
天津茹是律師事務所 張桂茹
茹是說法:
因為你單位在錄用你之前,要求你明確告知有無疾病史及身體健康狀況一項,所以你單位可以以你隱瞞病史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條對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知情權的范圍做了明確的規定,即『……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其中身體健康狀況及病史一項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內容,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應當如實告知。單位在錄用你之前,在要求你填寫的應聘表中,明確了需要告知身體健康狀況及病史等,你故意隱瞞了病史,錯使你單位做出了錄用你的真實意思表示,那麼可以認定你隱瞞病史是欺詐行為。
你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關系可以解除。但是,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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