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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女士的繼母將她和其餘幾個親生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兒女們支付贍養費,這讓韓女士很苦惱,她認為自己從3歲起就隨奶奶生活,繼母從未撫養過她一天,她們之間既然沒有撫養和被撫養的關系,何談贍養?
日前,法院一審判決撫養關系成立,韓女士得盡和繼母親生子女同等的贍養義務,韓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庭審訴說委屈
從小是和奶奶一起生活
繼母從未『撫養』過自己
韓女士今年50歲,二審開庭時,她委屈地說,繼母和父親結婚時她只有3歲,從那時起她就和奶奶伯伯一起住,從來沒有和繼母共同生活過,父親三年五載不去看她一次,而繼母更是十年八年也來不了一次。韓女士說,她從沒有得到繼母在教育和生活上的照顧,她們之間是不存在撫養和被撫養關系的,也就不存在贍養和被贍養的關系。
其繼母許老太說,她已經73歲,沒有生活來源且年老體弱,近年來耳聾生活幾乎不能自理。自己和韓女士的父親結婚後,定期都會給付韓女士生活費,雙方有撫養關系,要求包括韓女士在內的四個兒女每月給付其撫養費300元。
一審敗訴不服
上訴不存在『撫養關系』
非親生贍養費應有區別
一審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也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經查,原告許老太與韓女士父親結婚時,韓女士年幼,與奶奶伯伯共同生活,當時韓女士父親曾給過其奶奶生活費,應視為許老太盡到了撫養義務,韓女士與許老太已形成撫養與被撫養關系,被告韓女士有贍養義務,其辯解與原告許老太未在一起生活、沒有受到許老太教育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四被告應履行給付義務,判決韓女士及其他三個兒女每人給付許老太贍養費200元。
一審判決後,韓女士不服提起上訴,她認為即便是父親給過奶奶撫養費,也不能認定她和繼母的撫養關系成立,假設推斷出她和繼母贍養關系成立,但也不能等同於其他親生子女,畢竟繼母沒有照顧過她一天,在贍養費上也應有所區別。目前,韓女士正在等待二審判決。
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理論有爭議
解決糾紛『融合』法理倫理情理
天津同華律師事務所的於娟娟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6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關系,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這表明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時,纔等同於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纔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擬制血親的法律效力。
法律對認定『形成撫養教育關系』並無具體規定,理論中亦有爭議。於律師認為,第一,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是未成年人。第二,一般應有共同生活的事實。第三,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對於究竟維持多長時間,法律沒有統一規定,實踐中目前並不能完全因為撫養時間短就否認形成撫養關系,只是若撫養時間不長,認定撫養關系時就必須特別慎重。
而就本案來講,韓女士主張撫養教育關系不成立,應該說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對於這種繼父母與繼子女雙方產生糾紛,他們之間畢竟沒有血緣關系,一旦走上法庭會使矛盾激化,傷害到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因此,解決繼父母子女關系應將親情、道德、習俗融於法律之中,盡量在法理、倫理、情理都允許的情況下合理、和諧地解決。
新報記者張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