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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日前發布《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加強對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約束,『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等條款被列為違法;它對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責、侵權等行為,也作出相應規定。
看似巧妙,實則侵權的『最終解釋權』,終於壽終正寢了。這也意味著,商家掩蓋『假冒偽劣』過失的障眼法,少了政策『寄生地』;消費者某些懸空已久的權利,也得到了歸位。
你有質量投訴,我有最終解釋,長期以來,『最終解釋權』都成為商家躲避輿論矛頭、自我庇護的『話語武器』,常讓他們化險為夷。商品出了質量問題,或涉嫌虛假宣傳等,面對消費者聲討,商家總能使出這麼一招『金蟬脫殼』,作為屢試不爽的擋箭牌。而失落的,總是『撲了個空』的維權舉動。
『最終解釋權』之設,名義上是為了對付投機取巧的『鑽空子』者,有了自主解釋權後,起了促銷糾紛,就不至於陷入『戰略上的被動』,虛晃一槍,就能躲過無謂之劫。聽起來,就像是刺蝟的『軟蝟甲』,純屬防身之用。
『易於被坑』的情緒感化,似乎為『最終解釋權』披上了『合理』外衣。但充其量,它只是個掩人耳目的幌子,也故意扭曲了『商家強顧客弱』的現實格局。在博弈的天平倒向商家一邊的情境下,它只會加劇權利的落差和消費者的無力感。
交易重在公平,而『契約社會』的細節化踐行,也吁求商家與消費者經濟地位的對等。討價還價、侵權索賠等,都是商業理性『打照出的光束』。當商品質量不盡如人意、宣傳不實時,追究責任、賠償損失,誠屬維護市場公平的基本舉措。
然而,『最終解釋權』總能和『知情權、索賠權』互成犄角,映照出消費維權的艱難。再怎麼理直氣壯,商家搬出『最終解釋權歸自身所有』的『附加條款』,你都無可奈何。『解釋權』從商家的『護身符』,搖身一變成了『萬能鑰匙』,侵權與否,還得看他臉色下結論。如此霸王條款,只能是加固商家的利益優勢,消解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事實上,『最終解釋權歸商家』從來都是社會的流行性謬誤。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商業交易中起糾紛,『最終解釋』理應由法律法規詮釋,而非商家自說自話。
終結『最終解釋權』的政策性糾偏,是對『消費陷阱』的破除,一旦挾『解釋權』自重的商業行徑減少,權利的保障,纔能累積成消費者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