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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因輕信企業的營銷活動宣傳,盲目投資,兩名婦女不僅未獲收益,本錢也打了水漂。兩人因此反目,其中一人以將錢交給了另一人為由,狀告其還錢。因證據不足且於法無據,天津市河西區法院日前一審判令駁回了原告訴求。
退休工人林某與顧某是朋友關系。2006年10月,二人聽信四川某酒業集團的營銷活動宣傳,為獲取回報收益,欲認購該公司的產品。當月16日,二人分別出資1.9萬餘元和4萬元匯往該公司,但雙方未就參與營銷活動簽訂協議。後因該公司未返款,顧某於2007年3月以該公司負責人欺詐為由向公安機關舉報,但林某與顧某所支付的款項都沒有追回。後林某以顧某向其宣傳投資且將錢交給了顧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顧某返還1.9萬餘元及利息2000元。而顧某提出,自己也是受害者,所以不同意林某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輕信企業的營銷活動宣傳,不考慮可能產生的投資風險和該種營銷活動的合法性,盲目投資,故應對風險後果承擔責任。本案爭議的是原告是否委托被告進行投資的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就其主張的委托被告參與營銷活動及委托被告匯款的事實提供證據證實。雖然原告提供了證據,但均不能證實原告所主張的事實,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且原、被告之間非債務關系,原告的投資對象和收益人均非被告,被告也非原告投資收益的承擔者。原、被告作為共同投資的主體,所投資的對象應是企業,該企業為原、被告的共同客體,故原、被告與企業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9萬餘元及利息2000元的主張證據不足,且於法無據,不予支持。(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