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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15歲的另一受害少女阿琳的母親黃軍平無奈地告訴記者:他們打算放棄為女兒討公道。這種放棄包括對相關人員的刑事控告和民事索賠。
阿琳是鳳凰『9·4』事件的另一受害者,本報曾在10月13日鳳凰『少女跳樓事件』調查之四中報道:《另一受害少女阿琳講述9月4日——『那是一段噩夢般的回憶』》。在報道的結尾,阿琳母親請記者在報紙上替他們『帶個信捎個話,找個懂法律的人幫幫我們』。
報道發出後,不少律師表示同情和關心,但阿琳的家境貧窮,父母靠打工維持一家七口生計,他們出不起昂貴的律師費。更重要的是,阿琳的母親和舅舅對記者說,他們對能否為孩子討回公道沒有很大信心。10月22日『9·4』事件一審開庭,給事先毫不知情的阿琳和家人的打擊是巨大的,因為這意味著:他們對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追訴已經來不及了。
10月23日阿琳給記者發來QQ信息說:『我們感到好無奈……』
記者找到湖南一些律師,他們表示『不太方便』接這個案子。
阿琳說:『我舅舅曾拜托過老家親戚好友也遇到過類似的尷尬,阿姨:您是不是能給我聯系到專業的寫這方面法律文書的律師?現在我們只好拜托您及您所在的報社幫助!』
10月26日,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張興得知這一情形主動請纓,無償替阿琳父母寫了《關於控告鳳凰縣公安辦案人員涉嫌非法拘禁我女兒的報告》。張興認為,被騙服毒品,被強奸,被非法關押,這一切對一個尚未成年的少女來說,一生都留下慘痛的記憶,她的身心健康遭到嚴重摧殘。根據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阿琳作為受害者,公安辦案人員卻無視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將她拘禁在值班室,還長時間戴著手銬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准(試行)》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2.非法拘禁他人,並有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3.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4.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對公安辦案人員依法立案追究其非法拘禁的法律責任。
張興還指出,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乾規定(試行)》中,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的司法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的12種情形之一就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
但對幫助者深表感謝之餘,心灰意冷的阿琳家屬還是決定放棄法律權利,阿琳母親對記者說:『孩子是可憐,可是她父母沒文化沒本事,她也只好認命!』
張興指出,就算是阿琳的監護人放棄了,但作為檢察機關應主動介入幫其維權。
記者記得阿琳說過10月27日是她的生日,便請她媽媽轉達問候和祝賀,黃軍平說孩子的生日不是陽歷,而是農歷廿七日,也就是說,要到2010年12月2日,阿琳纔滿16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