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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居民在家門口意外拾得鄰居的狗,並留下自行喂養。鄰居發現後索回,該居民認為其行為構成無因管理,遂起訴索要管理費1500餘元。日前,鐵路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觀上屬於惡意,不構成無因管理,因此判令被告狗主人給付必要費用500元。
本市市民李某家養了一只名貴寵物狗,一次遛狗時小狗掙脫鎖鏈走失,經長時間尋找均不見蹤跡。數日後,走失的小狗自己回到主人居住的樓門口,被同住該樓一層的鄰居劉某發現。由於劉某的孩子十分喜歡這只小狗,劉某便將狗留在自家飼養。其間劉某為小狗清洗、看病,花費了近千元。數月後,劉某外出遛狗,李某發現劉某的狗與自家走失的狗十分相像便上前詢問,劉某無奈承認該狗就是李某家的小狗,可以返還,但要求李某支付飼養該狗期間產生的管理費用1500餘元。李某拒付,雙方就此事訴至法院。
訴訟中,劉某提出,對於自己幾個月來飼養小狗的行為,可以認定為無因管理,因此李某應該支付相關的費用。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在劉某明知或推定劉某應該明知該狗是鄰居李某家走失的情況下,仍自行飼養不予返還,該行為已構成民法意義上的不當得利,且主觀上屬於惡意。根據相關法律,劉某僅可以主張必要的管理費用,但如果物主因丟狗產生了相關損失及利息,劉某都應予賠償。但鑒於李某沒有提起賠償的相關訴訟請求,故法院判令李某向劉某支付500元相關費用,劉某無償返還小狗。(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福君張宇)
名詞解釋
無因管理是基於善意為他人管理與自己無關的物品的行為,正當的無因管理只要不違背物主的意願,且有利於物主,則產生的相關費用在返還原物時可以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