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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調解法》公布和施行的時間分別是什麼時候?
答:《人民調解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並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什麼是人民調解?
答:《人民調解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3、人民調解收費嗎?
答:《人民調解法》第4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4、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什麼性質的組織?
答:《人民調解法》第7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5、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在哪?工作人員如何產生?
答:《人民調解法》第8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乾人。第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推選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
6、人民調解員指的是哪些人?
答:《人民調解法》第13條規定: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第14條規定: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7、人民調解活動有幾種開始方式?
答:《人民調解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第18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8、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答:《人民調解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四)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9、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答:《人民調解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10、調解協議書的種類和生效時間?
答:《人民調解法》第28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第29條規定: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第30條規定: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