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 近日,河南桐柏縣交通局因交通標志放置不當被判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承擔賠償責任。
2008年11月27日下午,無駕駛證的劉某駕駛無牌照摩托車帶著妻子郭某自西向東行駛到桐柏縣吳城鎮大橋橋頭附近時,因避讓車輛,撞在該縣公路管理局設置在公路行車道上的交通標志杆上,造成劉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郭某要求桐柏縣公路管理局及吳城鎮政府賠償劉某死亡的各項經濟損失248443.50元。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劉某出事故的路段既屬於桐柏縣公路管理局的省級公路,又屬於吳城鎮政府管理的城區路段,該路段上交通標志杆系公路管理局設立,吳城鎮政府為美化轄區環境,將該路段擴寬,交通標志杆位置從路肩變為行車道上。
一審法院認為,桐柏縣公路管理局雖然在公路建設時按照規定設置交通標志,但在以後的管理過程中沒有盡到自己的管理責任,使交通標志杆出現在公路行車道上,妨礙交通安全,造成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桐柏縣吳城鎮人民政府為美化轄區環境擅自將城區內的公路擴寬,造成設置在路肩上面的交通標志杆出現在公路行車道上,且沒有通知公路管理部門及時遷移,重新設置,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10%的經濟損失;死者劉某駕駛無牌機動車輛,對道路情況觀察不周,沒有注意安全,
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自行承擔60%的經濟損失。一審判決被告桐柏縣公路管理局賠償郭某74533.05元,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被告桐柏縣吳城鎮人民政府賠償郭某經濟損失24844.35元,賠償精神撫慰金6000元。
對一審判決,二被告不服上訴於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認為一審判決並無不當,於11月3日下達終審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 (吳揚蘇增偉婁玉霞)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