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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母親投了一份人身保險,三個月後母親去世,保險公司拒不賠付並要解除合同。日前,經河西法院調解爭議雙方達成調解。
今年1月20日,小張為母親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險合同,而自己是母親身故保險受益人。3月29日,母親因為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住院進行治療。住院期間,小張母親被查出患有胃囊癌,且病情已到晚期無法實施治療。4月25日,小張母親因病去世。在料理了母親的喪葬事宜後,小張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要求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賠償因其母親身故保險金80000元,住院費用保險金6375元。結果保險公司在7月10日通知小張要解除保險合同,並告知小張,公司可以退還部分保險費,但是公司不會給小張支付保險金。小張覺得無法接受這樣的答復,在投保前,保險公司就對被保險人進行了體檢,同時保險合同早已生效,保險公司沒有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小張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保險公司立即遵照合同給付身故保險金80000元、住院費用6375元。
河西法院在受理本案後,考慮到案件的基本事實和雙方當事人的訴求,主持了調解,最後經過雙方當事人將近3個月的反復協商,達成協議:被告於11月10日前一次性給付原告保險金70000元。同時,原告放棄其他訴訟權利。河西法院認為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同時,法院提示,被告如果未按照本調解指定期間付款,應當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記者王姝雅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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