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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可是,家住本市河西區的兩戶鄰居卻在樓道內因讓路問題大打出手,導致其中一方多處骨折,『獲勝方』則因傷人接受了法律的制裁。
2009年11月13日上午,家住河西區黑牛城道的劉某和女兒外出回來在家門前開門時,恰遇樓上鄰居龐某下樓外出。由於樓道狹窄,雙方互不相讓,隨即因讓路問題發生爭吵並互相謾罵,繼而廝打起來。打斗過程中,劉某致龐某左側脛骨及左側腓骨骨折。後民警接報趕到現場,經進一步偵查而成案。經鑒定,龐某的傷情為輕傷。
法院在一審本案中認為,被告人劉某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確處理,因瑣事與本應和睦共處的鄰居大打出手,造成對方輕傷,其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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