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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在塘沽有兩套住房,分別位於塘沽外灘公園附近的悅海園小區和工農村附近的貽正嘉合小區。眼下到了供熱季節,各供熱公司開始各種形式的催費活動。張女士就在自家門口發現了兩張截然不同的催款通知。一張催款單告知為『供熱季來臨,請業主於12月31日前交齊費用,逾期將產生滯納金。』而另一張則為『限5日之內,憑此通知繳納采暖費用。塘沽永利供熱公司』。同是供熱繳費,為什麼兩張催繳通知期限卻不一樣呢?
對此,記者致電塘沽永利供熱公司。工作人員對『5日繳費期限』解釋為『對這批用戶費用催得緊。』對此,張女士認為,為了防止產生滯納金,她放下手頭其他工作匆忙去繳費,供熱公司的催款行為給她造成不必要的煩惱。
紅杉律師事務所張福玲律師表示,按照《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的規定,12月31日纔是法律規定的繳費期限,即使供熱單位更改繳費時間也應該與用戶約定。供熱單位應該對用熱戶履行告知義務,對費用繳納期限應提前告知,因此,供熱公司『貼條催款』屬於正常的督促行為。『但限5日內繳費的通知,存在誤導作用。』張律師表示,永利供熱公司在距離繳費期限還有1個月零20天之遙便提前『限期繳費』,雖不產生嚴重法律後果,但容易對用戶產生誤導作用,因此該做法不可取。(記者吳戈實習生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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