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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玄昌方舟子遇襲案民事部分宣判
昨天,備受關注的『方玄昌、方舟子遇襲案』的民事賠償部分有了結果,石景山法院判決肖傳國等5人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方舟子500元,賠償方玄昌2174.54元。此前,本案的刑事部分已終審宣判,二審法院駁回肖傳國、戴建湘的上訴,維持原判。
據石景山法院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該院對此案附帶民事部分作出宣判,為一審判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受害人方玄昌、方舟子還有提出上訴的權利。記者詢問方舟子是否會提出上訴。方舟子認為,他提出上訴的意義不是很大,他本人並不在乎幾千元的賠償,當初他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索賠,是為了己方律師能夠參與到此案的刑事審理中。不過,方舟子想了想還是說,『我會跟方玄昌、律師商量一下,再決定是否上訴。』
在刑事部分二審宣判後,肖傳國的辯護人高子程律師告訴記者,在一審前,肖傳國被羈押在看守所,一審後肖傳國處於被監視居住中,這也是一種強制措施,但這段時間不能折抵刑期。對於方舟子、方玄昌提出的民事索賠,高律師說,肖傳國及其家人都表示,『依照法律該賠的都賠』。
方玄昌:單位證明未被采納
昨天下午,受害人方玄昌告訴記者,當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對此案的民事部分作出宣判,他和方舟子、律師均未到庭,他對於民事部分判決沒有什麼興趣,在此案的刑事部分宣判後,民事部分判決能夠判賠多少錢,已經沒有什麼意義了。
『對肖傳國判得太輕了,因此對民事部分判決我們也沒有給予希望。』方玄昌說,在民事部分判決中,肖傳國等人僅被判決賠償其醫療費加營養費2174.54元。『這個賠償太低了,我的實際損失是這個數字的十幾倍。』方玄昌如是說。
方玄昌還說,他受傷後,耽誤了工作,他的收入會有損失,單位為其開具的材料上顯示,現有的損失就有3萬多元,他向石景山法院提交了單位開具的材料,但是未被采納。
『二方』說法
方舟子:500元原是誤工費
『法院判決賠償我500元,難以讓人接受。』聽到此案民事部分判決結果,方舟子對記者說,由於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賠償中不能包括間接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所以他只提出了稿酬損失4000元,這個賠償數字已經是少得不能再少了,結果卻沒有被法院支持。
方舟子告訴記者,『我問了判決書的內容,石景山法院判決肖傳國等人賠我500元錢,是因為我八次配合調查產生的誤工費。』方舟子顯然對此並不滿意,在自己的微博中回應:『賠償我500元是什麼意思?讓我請客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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