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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澳門正在舉行的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四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上,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陳連福在發言中說,中國反貪工作堅持把性質和危害嚴重的貪污賄賂犯罪作為辦案重點,重點之一是涉及民生、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特別是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腐敗案件。
此前於7月13日開始召開的全國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會議,也特別指出將加大力度查辦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貪污賄賂犯罪。
由群體性事件牽出地方黨政部門主要官員的腐敗案件,近年來在各地並不少見。2009年中紀委通報的紀檢監察機關辦案情況顯示,2009年1—11月,中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辦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腐敗案件。其中,監察部直接參加16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已查結11起,給予黨紀政紀處分298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51人。從這些數據來看,中央加大查辦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貪污賄賂犯罪力度深得民心,勢在必行。
近年來頻繁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已經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群體性事件頻發的根源是什麼?如何化解?已成為官方、媒體和網民熱論的話題。而群體性事件最具代表性的,要數瓮安打砸燒事件。據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的分析,該事件的深層原因是『一些社會矛盾長期積累,多種糾紛相互交織,一些沒有得到重視,一些沒有及時解決,乾群關系緊張,群眾對我們的工作還不滿意』。更有評論指出:『瓮安群眾中有仇官、仇警、仇富心理,這些可怕的仇官、仇警、仇富心理,這些復雜的深層次原因,很值得深思』。
其實,『仇官、仇警、仇富』從深層次上說都是腐敗的必然產物。人們仇官,是仇那些玩弄權術、魚肉百姓的貪官;人們仇警,是仇那些為虎作倀、警匪一家的不法之警;人們仇富,是仇那些官商勾結、巧取豪奪的一夜暴富。對那些心系民眾、為民服務的好官,人們會仇嗎?對那些為民辦事、除暴安良的好警察,人們會仇嗎?對那些用自己的聰明纔智和勤勞的雙手創造財富的富人,人們會仇嗎?
群體性事件背後不一定就有貪污賄賂,官員腐敗也並非一定會導致群體性事件。但『嚴查群體性事件背後貪污賄賂』確是許多貪官落馬的主要手段。
仔細分析起來,一起群體性事件如果牽出了官員腐敗案件,一種情況是,官員腐敗是導致群體性事件的一個主要原因,官員或直接主導或間接參與或默許縱容了對群眾利益的侵害,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2009年2月在一次記者招待會上指出,當前農村群體性事件主要發生在土地征用、環境污染、移民搬遷、集體資產處置四個領域,引發這類群體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地方經濟發展單純追求GDP,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二是地方官員的腐敗行為。從媒體披露的一些情況看,至少孟連『7•19』事件與該縣原兩任縣委書記胡文彬、刀立富涉嫌巨額受賄之間,很可能就是這種不可『分割』的關系。再如2007年1月,四川大竹縣一家酒店發生群體性事件,事後查明,這家酒店的實際經營者為當地派出所所長。
另一種情況是,官員腐敗與群體性事件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系,如2005年安徽池州『6•25』事件發生時,何閩旭擔任池州市委書記纔8天時間,他受賄841萬餘元的行為,也都不是發生在池州市委書記任上。不過,一個地方只要發生了大規模群體性事件,一般都會引來上級有關部門的調查,只要當地主要官員存在腐敗問題,即便這些問題與群體性事件無關,也很可能在調查中露出『馬腳』。這樣,某些官員的腐敗行為原本與群體性事件無關,但因為發生了群體性事件而被調查出來,於是也就與群體性事件產生了某種邏輯上的關聯。
在上述第一種情況中,某些官員深知自己與群體性事件之間存在不可『分割』的利害關系,在上述第二種情況中,某些官員同樣很清楚,自己的腐敗行為根本經不起紀檢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調查。因此,一個地方發生群體性事件之後,只要當地官員特別是主政官員存在腐敗問題,無論這些問題是否與群體性事件有關,他們都會本能地采取簡單粗暴的封堵打壓措施,以求迅速平息事件,將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也將自己腐敗問題暴露的風險降到最小程度。如果實在未能控制事態,他們有時甚至不惜孤注一擲,采取某些特殊手法人為激化矛盾,故意等待事情『鬧』大,以便給『鬧事者』扣上嚴重的罪名,通過嚴懲『鬧事者』達到轉移視線、掩飾責任的目的……
反腐敗跟行軍打仗一樣,要講戰略戰術,要講方式方法,不能盲乾、蠻乾。轉變傳統調查思路,以群體性事件為突破口,加大查處貪污賄賂犯罪力度,就是打在腐敗分子七寸的明智之舉,也是深得民心之舉。
其實,『仇官、仇警、仇富』從深層次上說都是腐敗的必然產物。人們仇官,是仇那些玩弄權術、魚肉百姓的貪官;人們仇警,是仇那些為虎作倀、警匪一家的不法之警;人們仇富,是仇那些官商勾結、巧取豪奪的一夜暴富。對那些心系民眾、為民服務的好官,人們會仇嗎?對那些為民辦事、除暴安良的好警察,人們會仇嗎?對那些用自己的聰明纔智和勤勞的雙手創造財富的富人,人們會仇嗎?
群體性事件背後不一定就有貪污賄賂,官員腐敗也並非一定會導致群體性事件。但『嚴查群體性事件背後貪污賄賂』確是許多貪官落馬的主要手段。
仔細分析起來,一起群體性事件如果牽出了官員腐敗案件,一種情況是,官員腐敗是導致群體性事件的一個主要原因,官員或直接主導或間接參與或默許縱容了對群眾利益的侵害,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陳錫文2009年2月在一次記者招待會上指出,當前農村群體性事件主要發生在土地征用、環境污染、移民搬遷、集體資產處置四個領域,引發這類群體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地方經濟發展單純追求GDP,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二是地方官員的腐敗行為。從媒體披露的一些情況看,至少孟連『7•19』事件與該縣原兩任縣委書記胡文彬、刀立富涉嫌巨額受賄之間,很可能就是這種不可『分割』的關系。再如2007年1月,四川大竹縣一家酒店發生群體性事件,事後查明,這家酒店的實際經營者為當地派出所所長。
另一種情況是,官員腐敗與群體性事件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系,如2005年安徽池州『6•25』事件發生時,何閩旭擔任池州市委書記纔8天時間,他受賄841萬餘元的行為,也都不是發生在池州市委書記任上。不過,一個地方只要發生了大規模群體性事件,一般都會引來上級有關部門的調查,只要當地主要官員存在腐敗問題,即便這些問題與群體性事件無關,也很可能在調查中露出『馬腳』。這樣,某些官員的腐敗行為原本與群體性事件無關,但因為發生了群體性事件而被調查出來,於是也就與群體性事件產生了某種邏輯上的關聯。
在上述第一種情況中,某些官員深知自己與群體性事件之間存在不可『分割』的利害關系,在上述第二種情況中,某些官員同樣很清楚,自己的腐敗行為根本經不起紀檢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調查。因此,一個地方發生群體性事件之後,只要當地官員特別是主政官員存在腐敗問題,無論這些問題是否與群體性事件有關,他們都會本能地采取簡單粗暴的封堵打壓措施,以求迅速平息事件,將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也將自己腐敗問題暴露的風險降到最小程度。如果實在未能控制事態,他們有時甚至不惜孤注一擲,采取某些特殊手法人為激化矛盾,故意等待事情『鬧』大,以便給『鬧事者』扣上嚴重的罪名,通過嚴懲『鬧事者』達到轉移視線、掩飾責任的目的……
反腐敗跟行軍打仗一樣,要講戰略戰術,要講方式方法,不能盲乾、蠻乾。轉變傳統調查思路,以群體性事件為突破口,加大查處貪污賄賂犯罪力度,就是打在腐敗分子七寸的明智之舉,也是深得民心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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