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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公安局警務機制改革辦公室對外發布消息,11月6日,該市124個公安分局、派出所整合為29個派出所,延用60多年的公安管理模式成為歷史。此番動作源於河南的全省公安機關警務機制改革和社會管理創新,8月末的一次會議上,河南決定在全省推廣發端於商丘、成型於新鄉的新型警務模式,要求在2011年6月基本完成。
據鄭州市公安局負責人介紹,改變警務模式,現實作用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精簡機關,警力下沈基層,二是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這是可以推想的一種結果。公安系統強化在基層的力量,這是對在中國社會矛盾頻發、治安形勢趨於復雜的一項因應之道,各地早有探索,取消公安分局,實際上是讓派出所這一層級變大,警察數量大頭在基層,從經驗來講,可以使更多的警察直接對應社會治安現實。提高快速反應能力,主要是因為權力的層級變少,警力不易被『截流』、『內耗』,不受分局所限,在具體事務上也更易專職化,更能夠體現警察權的規范。
盡管河南的此項改革被當地警務人員稱為『天翻地覆』,但其最終意義和影響,還需要以實踐證明。從警察的社會功能來看,承擔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責任和義務是第一位的,警務機制如何改革,警察資源如何分布,只是機構內部事務,社會和公眾判斷這項改革,要看社會安全是否能夠增進,人民生命財產是否得到更好的保護和捍衛。
對公安系統內部而言,此項改革是警務機制的變動和人員的重新安排,對社會管理模式而言,最大的變化則是打破了治安區域和行政區劃的對應模式。我們的公共權力都是按行政區來劃分的,省、市、區縣、鄉鎮,各自對應一整套權力設置。公安系統在權力設置上取消一級,意味著治安區與行政區分開了。
對應模式的打破,對於警察權的相對規范是有益的,至少可以減少區一級政府對警察權的濫用。當然,不對應可能產生的行政管理矛盾,以及向基層放權與限權之間的矛盾,都需要在實踐中進行適應和調整。
簡單化、表面化看待警力多還是少、怎麼重新分配是不夠的,還應當看警力的運用方式和人們對此的滿意度。警察權怎麼被運用,國家法律有明確規定,但是在現實中,濫用警力的現象時而出現。現實已經證明,警力用之得當,利於公眾,但用之不當,也可以制造傷害,激化矛盾,維護社會安全的力量也可以變成為人害怕和擔懮的力量。警察權的行使邊界可以無限擴展,則再多的警察也不夠,警察權的規范使用難以擺脫其他非正當因素乾擾,則重新分配警力也可能於事無補。
作為一項內部改革,會在從業人員內引發高度關注,這與他們的利益相關。對社會來講,人們不會有這種切實的感受,他們只需要知道社會要警察來做什麼,這種權力是否規范產生,能否規范運用,警察能否盡其本職。這是我們思考河南警務改革的基本視角,也是今後判斷這項改革成效的唯一標准。(肖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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