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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題《請人大來給公務員加薪》
據媒體報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組織研究、擬訂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方案和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據有關人士透露的消息,前者主要包括公務員地區附加津貼制度的完善、建立職務與職級並行的制度、對基層低收入公務員群體增加激勵措施等。後者重點則放在清理整頓事業單位津貼補貼、推行績效工資制度等方面。
據悉,這是從2006年以後公務員的第二次收入分配改革。結合此前歷次工資改革的經驗,如果不出意外,此次改革的結果將是以『加薪』結尾。社會經濟發展了,國家有錢了,給公務員再加點薪水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況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75條還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但問題是,公務員工資改革該以何種方式達成何種結果?這纔是我們關心的問題。
縱觀我國歷次的公務員工資改革,其程序往往是不公開的內部調研方式。在這個有關僕人工資收入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廣大的主人往往是缺位的,他們沒有渠道發出自己的聲音,而這些公僕們的收入也沒有向人民代表大會匯報。
公務員本身並不直接創造財富,而是依賴於國家的財政收入。因此,公務員的工資制度改革,不應該是由公務員自說自話,而是由這個國家的納稅人決定。那麼在一國的政治生活中,公務員的薪資,應該是由人民通過其代議機構來決定。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該履行其職責。
由代議機構決定一國公務員薪資的水准,這並不是新鮮事,而是現代國家的基本慣例。以美國為例,美國憲法修正案第27條特意規定,『新一屆眾議員選出之前,任何有關改變參議員和眾議員的任職報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這個利益回避制度,否決了自己給自己加工資的可能:誰提漲工資不給誰漲工資,要到他的下任纔開始執行新工資標准,這就從憲法的層面上防止了自己給自己加工資的道德風險。其實,不僅僅在議會,行政機關也是如此:2000年克林頓總統在離任之前將美國總統的年薪提到了20萬美元,但是這個好處卻留給了繼任的布什。
具體到一般的公務員,根據1990年11月5日生效的《聯邦公務員可比性工資法案》(FEPCA),公務員的薪資是以私企為參照物的。該法案有四個基本原則,分別是同工同酬、績效考核、與私企工資標准一致和消除與私企工資不平等原則。同時,考慮到每年的通貨膨脹,公務員每年工資還可以按照勞工部公布的私企工資成本指數(ECI)進行微調,但公務員工資調整幅度必須低於工資成本指數0.5個百分點。該法還特別規定,只有總統有權動議調整公務員工資標准,但必須報國會批准。調整工資標准的前提是:發生全國性突發事件或嚴重經濟情況而影響普遍生活水准。
目前的公務員制度確實需要調整,但在筆者看來,調整的重點並不在於是否要向基層公務員傾斜,是否要建立職務與職級並行的制度,而是要讓公務員的工資由納稅人的代議機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這纔是解決公務員工資問題的根本之計。
(作者系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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