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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 昨天(11月10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參加養老保險人員連續工齡審核有關辦理程序出臺新規定。新規強調:新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凡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規定需要進行連續工齡審核的,應先行參加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然後再由本人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天津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進行連續工齡審核。審核後的連續工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對於過去已進行連續工齡審核但尚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原審核的連續工齡應重新予以審核。對於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應先行參加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然後再重新進行連續工齡審核。
199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與原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尚未進行連續工齡審核的,應由本人向原用人單位提出連續工齡審核申請,並由原用人單位負責為本人補辦連續工齡審核申報手續。申報審核前,原用人單位應先行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本人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前已參加養老保險的相關原始憑證,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本人1993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證明。然後再由原用人單位持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繳費證明,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申報連續工齡審核。1994年1月1日後與原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亦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進行連續工齡審核的人員,由於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流動或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進入托管中心而本人檔案關系發生跨區縣轉移的,如涉及本人連續工齡更正等問題,應由本人現檔案關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用人單位或各級存放檔案機構在申報辦理職工或存檔人員連續工齡審核手續時,須提供本人檔案、招收錄用手續及1993年1月1日以後(原中央十一行業駐津單位為本行業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以後)在冊等原始憑證,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以此為審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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