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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2月13日訊
近日,讀者張先生致電新報兄弟連新聞熱線85454000反映:兩年前,他叔叔張良友在義烏蘇溪租了一幢房子,當初與房東約定租期為5年。前段時間,房東要求收回房子。而他叔叔已經在這幢房子裡投資了10多萬元。
特約記者徐賢康核實報道:張良友與妻子在義烏務工已10多年。2008年12月,他向房東胡先生租下位於蘇溪鎮長春路一幢6層半的房子,租期為5年,租金是每年3.5萬元。租下這幢房子後,張良友花了10多萬元錢把店面和房間進行裝修後,又轉租給別人,靠收房租過日子。
今年11月,房東胡先生拿著兩年前簽的租房合同找到張良友,說是要收回房子,理由是張良友未按合同約定一次性付清全部房租。
直到房東要求他退房時,張良友纔發現,當初簽訂的租房合同中有一項條款明顯存在歧義。這一條款為:房租費每年為3.5萬元,在協議生效後,一次性付清。
對於這一條款,房東胡先生說,合同寫得很清楚,5年房租應該一次性付清,現在張先生無法做到,就應該退房。而張良友則表示,當初簽合同時雙方口頭約好是一次性付清每年的房租,並不是一次性付清5年房租。
對此,浙江陽光律師事務所的傅律師認為,該條款的確不夠明確,但從法律角度來講,該條款更支持胡先生的說法。目前,張良友和房東已初步達成協議,由張良友每年支付6萬元租金續租房子。
據傅律師介紹,最近他接到不少關於租房糾紛的案子。產生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合同條款模棱兩可。他提醒承租人,與房東簽合同時,一定要寫仔細,而且要有一定的預見性,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浙中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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