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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破案追盜是法定職責,將追回的被盜搶車輛無償返還失主,更是法定義務。公安部門不是什麼商業追盜公司,而是負有公共服務職責的政府部門;倘若公安機關每破獲一個什麼案子,就要向當事人額外收取獎勵費,那也不要找納稅人領工資了,直接成立公司上市豈不是更好?
成都趙先生新買不到5個月的比亞迪F6轎車在被盜半個月後,幸運地被警方追回。但民警在通知他前去領車的同時,還告知他需要支付一萬元的獎勵費。『這筆獎勵費是按照相關規定收取的,一般由保險公司支付。』當地派出所民警表示,該項規定在全省范圍內執行,根據被盜車是否跨市、跨省追回,獎勵金額不等。(12月13日《華西都市報》)
警察追回被盜搶車輛,還要收取獎勵費?初聽上去,這簡直不可思議,因為誰都知道警察的本職工作就是乾這個的,而且納稅人早已為之支付了工資報酬,那麼警察做自己分內的事情,憑什麼還要向失主收取獎勵費呢?然而,在網上搜索相關資料後我纔知道,這一『規定』絕不只是為四川所獨有,而是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施行。類似新聞早在N年前,就多次被媒體報道,然而這一獎勵費,顯然至今仍在照收不誤。
民警口中的所謂『相關規定』,是保發[1994]139號文件,全稱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安部關於加強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追查歸還工作的補充通知。之所以叫『補充通知』,是因為兩年前還有一份『通知』,其中規定:保險公司領取被盜車輛後,在『施救費』項下,按被盜車輛的保險金額給予破案公安機關一定比例的費用,以補充偵查費用的不足。而在『補充通知』裡,『施救費』被明確為『獎勵費』,用時得到明確的還有獎金計算方法:根據是否跨市、跨省追回,分別為車價的10%、15%、20%。
這麼一看,雖然是一份16年前的泛黃文件,但破案獎勵費似乎也是『收之有據』。但是,仔細研究之下,卻完全不是這麼回事。從文件的名稱即可看得出來,這是一家保險企業與公安部簽署的協議或者說合同,既不是法規也不是規章,對普通車主根本就毫無約束力。只不過,當年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作為國有企業,可能政企不分同時還承擔著行政職能,為減少賠付壓力提高公安辦案積極性,而簽下了這樣一個『雙贏』協議。可放在今天,就是人保之外的保險公司,也完全不必拿此當回事。
以往,每當諸如『革委會』年代制定的文件幾十年後還在執行,人們總是要驚嘆於法規清理修訂速度的落後;這一次,人們倒是不必這樣驚嘆於這份16年前的老文件,因為它只是一份內部協議,對其他保險公司和個人從來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另一個更大的驚嘆則是:明明只是一份政企協議,根本就不是有效的『規定』,怎麼16年後還在依此向民眾伸手?
公安機關破案追盜是法定職責,將追回的被盜搶車輛無償返還失主,更是法定義務。公安部門不是什麼商業追盜公司,而是負有公共服務職責的政府部門;倘若公安機關每破獲一個什麼案子,就要向當事人額外收取獎勵費,那也不要找納稅人領工資了,直接成立公司上市豈不是更好?破案獎勵費的收取,絕不是小事一件,已經關涉到了公權機關合法性,16年後不可繼續放任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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