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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南寧12月14日電(記者龐革平、謝建偉)今天,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日記門』事件當事人韓峰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韓峰利用職務便利,於1999年5月至2010年2月,索取及非法收受現金人民幣69.5萬元及商品房一套,該房陳某共支付房款319807.8元。法院表示,對檢察機關追繳並扣押及被告人韓峰退出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69.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韓峰受賄犯罪所得的一套商品房,依法予以沒收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在今年年初的『日記門』事件中,當事人韓峰在日記中記錄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和不正當經濟往來引起廣大網民和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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