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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修訂後的《法官行為規范》。修訂後的法官行為規范要求法官規范庭審言行,嚴禁著便裝出庭及酒後出庭,庭審中應杜絕各種不雅動作,以樹立良好形象。
規范要求,法官增強庭審駕馭能力,確保審判質量;嚴格遵循庭審程序,平等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維護庭審秩序,保障審判活動順利進行。
規定明確,法官不得無故更改開庭時間;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應當立即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法通知的,應當安排人員在原定庭審時間和地點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解釋。
在出庭時,法官應做到准時出庭,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席;在進入法庭前必須更換好法官服或者法袍,並保持整潔和莊重,嚴禁著便裝出庭;合議庭成員出庭的著裝應當保持統一;設立法官通道的,應當走法官通道。
同時,法官一般在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公訴人等入庭後進入法庭,但前述人員遲到、拒不到庭的除外;不得與訴訟各方隨意打招呼,不得與一方有特別親密的言行;嚴禁酒後出庭。
在庭審中,坐姿端正,杜絕各種不雅動作;集中精力,專注庭審,不做與庭審活動無關的事;不得在審判席上吸煙、閑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電話,不得隨意離開審判席;平等對待與庭審活動有關的人員,不與訴訟中的任何一方有親近的表示;禮貌示意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發言。
規范提出,法官不得用帶有傾向性的語言進行提問,不得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爭吵;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法槌,敲擊法槌的輕重應當以旁聽區能夠聽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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