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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崔清新、楊維漢)國務院法制辦15日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政府是房屋征收和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按照現行規定,建設單位是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單位實施拆遷。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由於拆遷速度和建設單位、拆遷單位的經濟利益相關,容易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矛盾激化。這是由當時的歷史條件所決定的。
今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首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其中涉及房屋征收實施機構的意見共2454條,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認為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其他單位從事征收補償與搬遷的具體工作,但是受委托單位應當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能是營利性組織,並且對受委托單位應當進行嚴格的監管和限制。二是認為受委托單位不能是開發商、建設單位以及一切與該項目有利益關系的單位。三是認為房屋征收部門不能委托其他單位從事征收補償與搬遷的具體工作。
第二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機構應當在委托范圍內承擔具體工作,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機構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新的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脅迫以及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表示,意見稿對暴力等方式野蠻搬遷活動是嚴格禁止的,並對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作了更加細致的規定。意見稿明確提出,如果暴力野蠻搬遷造成損失的,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現這方面的問題,就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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