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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記者今天在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金融、電信等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嚴禁販賣個人信息。浙江省經信委副主任鄧國強表示,《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近年來,公眾信息被泄露的事件屢見不鮮。而這些個人信息,一般為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所擁有。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丁祖年介紹,為保障公眾信息安全,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金融、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醫院、物業、房產中介以及其他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不得將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
丁祖年表示,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電信、電視、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服務體系,通過信息化手段開展相關的業務申請、信息查詢、費用支付、預約登記等業務辦理工作。
據國家統計局2009年研究報告顯示,浙江省信息化發展指數達到0.735,居全國第四,僅次於京津滬三直轄市.2009年,浙江省電子信息產業實現主營業務收入5826億元,完成工業增加值1146億元。今年以來,浙江省信息產業繼續快速發展,規模以上企業1至10月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38.5%,物聯網、雲計算等新興信息技術得到大力推進發展,信息產業對經濟增長貢獻度穩步上昇,成為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 (記者汪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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