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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公布,其中有爭議處有三。
一是部分學者認為,此稿沒有對集體所有制土地征收與補償問題作出規定,這可能導致城市面積不斷擴大,侵佔城市郊區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現象更加嚴重。事實上,在我看來,這是尊重土地管理法的表現。關於集體所有制土地的征收與補償,我國土地管理法有明確的規定。在土地管理法沒有修改之前,國務院行政法規不能擅自作出規定。現實是,現在許多地方政府早已把建設城市新區作為回避城市房屋拆遷矛盾的主要途徑。一些城市新區建築美輪美奐,老城區卻日益破敗,中心城區的基礎設施年久失修。但這不是拆遷條例能解決的,根本辦法在於《土地管理法》的修訂。
二是,部分學者認為,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取消了『危舊房改造需經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條款,是一種歷史的倒退。事實上,把民主表決程序納入到房屋拆遷程序之中,纔是真正的歷史倒退。眾所周知,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不能通過民主表決的方式加以區分的。即使絕大多數人接受拆遷方案,也並不意味著少數人必須放棄自己的房產,同意房屋拆遷。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中將有關民主表決的程序徹底刪除,恰恰是一種立法進步。城市的危舊房改造首先是一個城市規劃問題,而城市規劃必須提交人代會審議通過,二次征求意見稿只不過是把法律規定的問題清晰化,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財產利益。
三是部分學者認為,征求意見稿中所列舉的『公共利益』含糊其辭,在現實生活中很可能會被行政機關所利用。其實,公共利益從本質上來說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普遍性,公共利益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不斷變化的。假如沒有把握公共利益的本質屬性,那麼,就很難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界定。好在我國物權法把公共利益限制在『法律』層面,凡是沒有『法律』規定的,都不能視為『公共利益』,這就使得公共利益被關在籠子裡。迫於社會各界的壓力,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中對公共利益進行列舉,現在看來可能吃力不討好。正確的做法是,應該由『法律』界定公共利益。
總而言之,城市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一部行政法規,它的制定需要我國現行法律支橕,它的實施需要進一步完善現行的法律體系。如果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這部行政法規身上,那麼,最終的結果很可能導致行政法規超越國家現行的法律,這既不符合我國憲法和立法的規定,同時也違背了法制社會起碼的法制倫理。所以,我們不應該對這部行政法規求全責備,更不能把本來不應該由這部行政法規所解決的問題交給這部行政法規來處理。
作為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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