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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近日,市檢察院召開專門會議,進一步推行並改進人民監督員制度,調整監督范圍明確監督內容,要求下級檢察院的人民監督員由上一級檢察院選任,克服試點工作中存在的由『被監督者選任監督者』的弊端。
據了解,人民監督員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推薦,征得本人同意,由檢察長頒發證書;其旨在加強外部監督,切實防止和糾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執法不公的問題。
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為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一是改進選任方式,要求下級檢察院的人民監督員由上一級檢察院選任,以克服試點工作中存在的由『被監督者選任監督者』的弊端。二是調整監督范圍,概括調整為:檢察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的決定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擬撤銷案件;擬不起訴案件的;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等方面,進一步增強監督的剛性。三是規范監督程序,要求改進案件監督的組織方式,完善評議表決程序,並做好監督程序與訴訟程序、辦案程序的銜接,以增強監督實效。 (記者馮琳通訊員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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